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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到期後物業能收物業費嗎?

法律分析:業主委員會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決定不與物業企業簽訂合同的,物業不得以“提供事實服務”為由要求業主繳納費用。物業合同期滿後作出業委會決議的,應當在物業合同期滿之日至業委會決議公告之日止繳納物業公司終止服務的物業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和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