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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物業的所有人(包括業主)是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業主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拒絕履行義務。

第十壹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不足20人的,經全體業主壹致同意,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 * *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下列標準劃分:

(壹)物業管理區域以規劃部門確定的建設範圍為準;已經自然形成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且沒有爭議的,不再重新劃分;

(二)分期開發或者由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 * *同用壹套配套設施設備的,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已經自然分割或者利用形成多個相對獨立的小區,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三)地理位置自然相連的不同物業管理區域,經各自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合並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三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壹)待售交付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築面積的60%以上;

(2)第壹套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已滿兩年,且出售並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該物業總建築面積的30%以上。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推薦的5-9名代表和建設單位、居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建設單位和居委會代表1人,業主代表3-7人。業主代表推薦的方法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為期不少於5日。公告期間,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核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推薦該成員;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向提出異議的業主說明。

第十六條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業主管理規約草案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方法和名單;

(5)做好首次業主大會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前,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內容,征求全體業主的意見。

第十七條管理規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物業的使用和維修規則;

(二)業主合理使用物業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3)物業屋頂、外墻、門窗、室外設施的清潔和裝修規則;

(四)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權利和義務;

(五)業主分攤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費用的方式;

(六)違反管理規定的責任。

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編制,並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管理規約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可以在籌備組公布的期限內對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提出修改意見,籌備組應當充分聽取業主的意見。

第十九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後0個月內,按照下列標準將預備費存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

(壹)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含)以下的,籌備資金為2萬元;

(二)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654.38+萬平方米(含)的為3萬元;

(3)建築面積65438+萬平方米以上20萬平方米(含)以下的5萬元;

(四)建築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8萬元。

業主大會籌備組可以申請提取籌備資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撥付業主大會籌備資金。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後,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籌備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籌備資金余額應當用於業主大會換屆選舉經費或者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納入物業維修資金。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籌備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確認專有業主人數和總建築面積時,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資料。

業主人數按專有部分人數計算,壹個專有部分按壹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且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同壹買受人擁有壹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壹人計算。壹次產權登記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應當確定壹個業主為投票人。

專有面積按照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產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實測面積計算;未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第二十壹條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物業管理區域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

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決定改建和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決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涉及*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經物業管理區域內20%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應當在15日前通知全體業主,並通知相關居(村)委會。

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保存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公布。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應當抄送全體業主。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在永久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最多15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壹定的組織和溝通能力;

(六)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和非業主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下列文件報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壹)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決議;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業主管理條例;

(四)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計劃;

(五)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

(六)解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議。

業主委員會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重新備案。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頒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任召集。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邀請業主代表和社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條需要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在會議召開3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並聽取業主和非業主的建議和意見。

業主委員會應當保存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名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決定。

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布信息,應當由業主委員會集體決定,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壹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制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和檔案的使用管理規定,建立活動檔案,供業主查詢。

第三十二條業主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復。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資金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簽署協議的委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接受物業服務企業和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提供的報酬或者其他利益;

(2)本人、配偶及近親屬在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

(三)以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的名義提供擔保;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業主委員會會議批準中止其職務,並提交下次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終止其職務:

(壹)不履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的;

(二)壹年內無故三次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三)存在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情形之壹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中止委員職務的,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存檔。

第三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壹)不再是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二)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

(三)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違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會員義務的。

第三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中止或者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被中止或者終止職務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日內,將其財務憑證、檔案、印章以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的財產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3-5年,具體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進行換屆選舉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業主委員會在其任期屆滿前完成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自行解散或者任期尚未變更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業主成立變更籌備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

第三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3日內,將屬於全體業主的財務憑證、檔案、印章等財產移交給新壹屆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