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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了社區的速度限制

《民法典》對限速沒有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會規定小區內限速壹般為5公裏,較大的小區主幹道有時限速20公裏。

居住區內的道路不在交通法調整範圍內,所以交通法對居住區內的限速沒有明確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是全體業主共有的,車速應該由選定的物業公司規定。如果業主對限速有疑問,可以直接向物業公司反映,也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反映。限速標準不僅根據車道數,還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道路寬度、隔離帶等條件。人類的生活節奏越來越快,各種高速的目的都是為了更快的到達目的地。高速時的限速是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所能允許的最大速度。這個數值的確定是有科學依據的。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采取緊急制動措施。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超車:

1.前車正在左轉、掉頭或者超車的;

2.有可能遇到對面的車;

3.前車是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者工程救險車;

4.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城市交通路段等不具備超車條件的路段。

綜上所述,小區道路不屬於市政道路和城市道路,小區內的車輛交通管理壹般由小區物業負責。壹旦出現車輛事故,主要由物業處理。壹般允許外來車輛通過小區,可以視為道路,發生事故視為交通事故。但也有少數高檔小區是不允許外地車輛進入的,比較封閉,發生事故通常算作越野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要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或者在危險路段行駛,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