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三條業主的義務。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以隨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規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業主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有效。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歸屬、使用、歸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水箱等部位的維修。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和收益分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壹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與業主的關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