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業管理服務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的* * *設施設備維護、養護、環境保潔和公共秩序等綜合服務。壹般所說的物業管理服務主要是公共物業管理服務。專項服務是指個體業主自行委托提供的服務。比如室內自用零部件和設備維護,室內清潔,訂機票,報紙等等。物業管理企業維護公共秩序的主要職責是維護公共區域的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財產,包括:(1)協助維護交通秩序;(3)夜間對服務範圍內的重點部位和道路進行檢查和巡邏;(四)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時,立即采取措施。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物業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臨時管理協議,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