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如營業用房享有所有權,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與* * * *共同管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百二十八條建設單位不得處分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二百五十六條物業使用*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