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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吉茶高速公路征地

這位朋友妳好:關於湘西吉茶高速征地補償問題,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吉茶高速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辦法的通知》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0522號文件,妳可以看看對妳有沒有幫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茶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辦法的通知

(國資法正[2007]1號)

吉首市、花垣縣人民政府:

現將《吉茶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請迅速組織征地拆遷工作,確保按時完成征地拆遷任務,確保今年3月初業主施工隊伍進場。2007年1月5日,冀察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及辦法

為盡快落實吉茶高速公路建設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征地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湘府[2005]47號)和《省政府關於2006年擬建設高速公路項目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省政府閱)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湘西自治州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州政〔2003〕05號)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峰工業園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州政〔2005〕22號),結合我州實際, 並多次與省國土資源廳和省吉茶公司(業主)協商,制定了吉茶高速公路建設征地補償辦法的原則

(壹)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二)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

(三)與當地現行征地補償標準相平衡的原則;

(四)同地同價,從高適度的原則;

(五)依法依規補償的原則。第二,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設征地補償措施相關政策。

(1)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征地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湘辦發〔2005〕47號)將耕地分為水田、旱地、專業菜地、專業魚塘四類,並將水田分為二類(壹類水田平均年產值1.650元/畝,二類水田平均年產值1.400旱地為ⅰ類(平均年產值1.050元/畝),專業菜地為ⅱ類(平均年產值2600元/畝和2300元/畝),專業魚塘為ⅱ類(平均年產值2200元/畝和65438元+0.900元/畝)。根據辦發[2005]47號和湘府粵[2006]69號的規定,我們確定征收耕地年產值分別按水田1525元/畝、旱地1050元/畝、專業菜地2450元/畝、專業魚塘2050元/畝的補償標準計算。為避免吉首市與花垣縣因征收耕地年產值標準不同而產生矛盾,兩縣市按照同地同價的原則,按上述年產值標準進行補償。

(2)征地補償倍數的確定。根據省政府《高速公路建設征地補償規定》,被征用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即被征用耕地土地補償費為平均年產值的6倍,安置補助費為平均年產值的10倍。高速公路建設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類型的補償按國法正[2003]5號文規定執行。

(三)青苗補償(含臨時用地青苗補償)補償標準的確定,按照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和國辦發[2003]5號文件標準執行。

(四)國有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根據其用途、使用權性質(出讓或劃撥)、位置等確定。,根據具有土地價格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國有農用地的使用補償參照相應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執行。

(5)“三極線”的拆遷,由縣市指揮部會同被拆遷單位進行核實,並編制拆遷預算。由州指揮部牽頭,縣市指揮部和業主* * *與省州有關部門協商補償原材料費用。縣市指揮部具體負責組織“三極”搬遷工作。

(六)建設需要臨時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湖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湖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的規定,簽訂臨時用地補償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標準。臨時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根據臨時用地期限結合土地年產值予以補償。臨時用地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照湖南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臨時使用耕地的,應當簽訂土地復墾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相關耕地復墾責任,確保臨時使用土地必須依法批準並按程序進行。

(七)被征地農民安置用地按高速公路征地標準執行。

(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的確定。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拆遷補償標準,按照國務院國發[2005]22號文件確定;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風格、建築面積,按照國務院305號令和省人民政府157號令,與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協商確定房屋拆遷補償金額。考慮到同地同價、同補償的原則,做好征地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縣市政府應采取“標準與評估”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借鑒。

(9)矮寨便道已建通村公路拓寬部分,只能作為臨時用地處理,原有公路不予補償(考慮實際情況,州指揮部將與業主協商,盡量對每種情況進行適當補償)。重新修建的便道應按照永久用地政策進行處理。發布部門: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政府發布日期:01.05,2007實施日期:01.05,2007(地方性法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國資法正[2005]22號

關於印發《湘西吉峰工業園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湘西吉峰工業園區管委會,吉首市、鳳凰縣人民政府,州直有關單位:《湘西吉峰工業園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執行。湘西吉峰工業園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2005年7月5日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護被征地戶和拆遷戶的合法利益,維護征地拆遷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湘西吉峰工業園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湘西吉峰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範圍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州法正[2003]5號)及本辦法。

第三條湘西吉峰工業園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在園區設立征地拆遷安置辦公室。湘西自治州吉峰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具體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補償安置

第四條樹木補償辦法

(壹)桂花、紅木、魏紫等苗高不足3米,DBH不足12cm的,按國資發〔2003〕5號文件規定的楠木標準補償。政府列為保護對象的樹木原則上以保護為主,因用地需要砍伐的,按本款標準的3至5倍計算。

(二)樹木超過前款規定的DBH和苗高的,不予補償,只補償砍伐工資。標準為:DBH在12厘米之間、樹高在3米至5米之間的林木,每株采伐工資補償為60元,DBH在20厘米以上、樹高在6米以上的林木,每株采伐工資補償為120元。

(三)樹木補償後,拆遷人應在限期內將樹木移植到別處或砍伐,逾期不移植或砍伐的,由拆遷人處理。

第五條自然村村民飲水井屬於構築物的,該構築物分為三類給予補償。

第六條各類違法建築物和構築物不予補償。

第七條自征地公告之日起,禁止搶種農作物、水果、苗木、花卉和搭建構築物(如大棚、灌溉渠、圍欄等)。)征地範圍內,違者不予補償;對於改變土地用途(如修建魚塘、水庫、化糞池、磚窯等。),按照變更前的土地用途進行補償。

第八條土地已被征用,被征地戶不騰地種植,或者已經騰地種植的,不予補償。

第九條拆遷規模以下企業造成停產停業的,按清算期留守人員工資的2至3倍給予補償;規模以上企業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條生產安置用地儲備指標以村為單位按耕地總面積的8‰預留。街面長度不超過50米,總預留面積最多不超過10畝。按照8‰的比例預留10畝以上的,超出部分不予補償;村不足1畝的,按照政府統壹確定的公益性用地基準價格進行壹次性貨幣補償。預留用地的位置應當符合園區總體規劃,由園區統壹安排。征地手續由吉峰工業園管委會辦理,費用由村裏承擔。生產安置用地為村集體企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功能。

第十壹條被征地戶耕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後,按照戶籍管理有關規定,逐步將被征地人口由農村居民登記為城鎮居民。

第十二條村民在田間種植(栽植)兩種以上苗木林形成混交苗木的,混交苗木林面積比例有爭議且無法確定面積時,按苗木種類平均值分攤面積,計算補償金額。

第三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拆遷人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湘西吉峰工業園區管委會註冊所在地政府發布或執行的基準指導價,評估確定房屋拆遷補償金額,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第十四條拆遷補償應以《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為依據。如果是在湘西吉峰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出臺前建設的,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應由相關部門辦理並補辦,或由相關部門出具相應證明。湘西吉峰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出臺後,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均視為違法建築。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方法

(1)鋼筋混凝土和磚混結構的,建築面積按各層建築面積之和計算。首層建築面積按外墻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以上按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柱的走廊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圍護結構的陽臺和走廊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陽臺和走廊按其水平面積的壹半計算。不通過墻檐、墻檐、挑檐計算建築面積。

(二)屬磚、木、土木結構的,按國家房屋測量規範的方法計算。

(3)建築層高按室內地面至地面或前後穿墻(柱)的平均高度計算。高度低於2.2米的,不計算建築面積。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的房價款,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十七條拆遷公益性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需要重建的,在不突破原補償金額和規模的前提下,超出規模和補償金額的部分由拆遷人負責。

第十八條被拆遷人因特殊情況確需過渡安置的,過渡用房由被拆遷人自行安排,由被拆遷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標準支付被拆遷人過渡期間臨時安置補助費。自拆遷之日起,被拆遷人應當按時提供不超過6個月的宅基地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未按時提供宅基地的,過渡安置補助費自提供宅基地之日起延長6個月。拆遷人按時提供宅基地,但被拆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遷入新房的,臨時安置費不能順延。

被拆遷人搬家的,按400元給予壹次性搬家費補助;過渡房需要搬家兩次的,給他第壹次搬家費補貼400元,第二次搬家費補貼500元。

第十九條被拆遷戶宅基地安置辦法

(1)拆遷戶宅基地安置堅持“壹戶壹宅”的原則。

(二)拆遷戶(人)是指在湘西吉峰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範圍內,具有戶籍管理機關核發的登記戶口的拆遷戶(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2004年10,戶籍機關31;

2.有合法獨立的財產;

3、在規劃區內因建設需要拆遷的房屋;

4、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承擔法定義務。

(三)常住戶口在規劃區內,且2004年10月31日未作戶籍登記,但在拆遷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分戶:

1,符合國家規定的婚齡要求,已婚且與父母分開居住,財產已分割,有轉包土地和土地(合同)及納稅證明;

2.在拆遷的房子裏住了很多年;

3.在鄉鎮和村壹級持有審查意見;

4.發布後,得到了群眾的認可。

(四)下列情況和對象不得安置宅基地:

1,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需要拆除;

2.沒有合法的產權證,在被拆遷房屋內沒有居住生活;

3、房子在規劃區內,但沒有合法的產權證和宅基地證。

4、已婚(或隨女方上門)雖戶口未遷,但現常住戶口不在湘西吉峰工業園規劃區內且要求遷址或單獨建戶口的;

5.對於需要子女贍養的老人;

6、因解除婚姻關系在規劃區內投親居住的。

(5)符合條件的拆遷戶、分戶可安排宅基地壹處,面積1.20平方米。

(六)落實宅基地安置面積為面積。原宅基地面積多於現安置面積的,少安置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標準補償給拆遷戶;原宅基地面積小於現安置宅基地面積的,拆遷戶(人)按照每平方米120元的標準向拆遷戶供應多安置面積。

(七)安置區內的建築必須符合規劃要求。

第二十條進入安置區的拆遷戶按簽訂拆遷協議的順序,選擇安置地點。兩戶以上同時選擇同壹宅基地的,以抽簽方式確定。

第二十壹條拆遷戶的規劃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使用權證統壹辦理,費用自理,原則上只收取手續費。

第二十二條拆遷支付方式。拆遷戶與拆遷單位簽訂拆遷協議時,由拆遷方支付拆遷補償總額的30%,待房屋主體拆遷完畢後再支付拆遷資金總額的40%,其余資金待清場後支付。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程序

(1)湘西自治州吉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拆遷許可證;

(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三)拆遷人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規定的範圍、內容和要求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予以公示;

(四)對評估結果無異議的簽訂拆遷協議,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則》的規定處理;

(五)根據拆遷協議。

第四章安置區的標準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安置區的選擇應符合湘西吉峰工業園區的總體規劃,建設布局合理、環境優美的新型居住區。

第二十五條安置區應具備“五通壹平”(通電、通水、通路、通電視、通電話、場地平整)的標準。

第二十六條安置區內的公共設施在公園建成後,應當移交給安置區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居住區村民代表委員會管理,物業管理費用由戶主承擔。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七條裁決

(壹)拆遷在拆遷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的,按拆遷補償總額的5%給予獎勵(財政撥款單位除外)。

(二)不按戶政規定分戶,與父母選擇宅基地的,壹次性獎勵10000元。

(三)因特殊情況,被拆遷人不能按時提供安置宅基地,但被拆遷人自願提前的,按拆遷補償總額的10%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安置區內的宅基地不得私自買賣。壹經發現,依法追回,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有關規定,不拆遷、不簽訂協議的,依法進行聽證、行政裁決,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由國家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附:1,房屋補償標準基準指導價。

2、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基準指導價。

3、拆遷規模以上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4.水井補償標準。河北冀鋼律師事務所齊律師QQ5885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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