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或者催繳期限屆滿仍未交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僅以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