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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株洲市征地拆遷安置房物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安置小區物業管理遵循社會化管理的原則。公共物業的建設和管理應當以服務小區業主為原則,具體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和雲龍示範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獨立安置小區應當根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成立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企業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管理、維護和修繕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維護物業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條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總建築面積的3-5‰配套物業管理用房。

第二十九條水、電、氣等。居民區內應當按壹戶壹表計量,由專業供應公司直接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第三十條安置房購買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繳納房屋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