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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每個職位的職責是什麽?

法院各崗位職責:\x0d\ (1)辦公室\x0d\下設秘書科、綜合科、檔案科、辦公自動化科。\x0d\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和處理相關司法事務;負責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醫院年度中心工作的分解,承辦院領導批準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督辦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負責與市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的聯絡;負責文秘、檔案、保密和印章管理;起草各種綜合材料;負責全市法院計算機網絡和辦公現代化的規劃和管理;負責全市法院的外事工作;負責協調死刑執行,撰寫通知。\x0d\ (2)立案庭\x0d\負責市級法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審查不服市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上訴、再審申請,對基層法院駁回復查、再審或未復查、再審的上訴、再審申請,決定是否立案;對訴前和立案階段的財產和證據保全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和證據保全決定;接收、傳遞各類訴訟材料,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審理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爭議、對不予受理決定的上訴和其他程序性案件;審查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法院作出裁決的案件;核算訴訟費,辦理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手續;負責信訪和司法救助申請。\x0d\(三)刑事審判第壹庭\x0d\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壹、二審案件。審理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審理壹、二審被告人未滿18周歲的刑事案件;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理;審理與本院業務有關的案件。\x0d\ (4)刑事審判第二庭\x0d\審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犯罪壹、二審案件;審理涉外刑事案件;審理刑罰低於法定刑的復核案件。\x0d\ (5)民事審判第壹庭\x0d\在壹、二審中審理與人身關系有關的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案件;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自然人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審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x0d\臺灣省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審批基層人民法院有關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辦理有關復議案件;指導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x0d\ (6)民事審判第二庭\x0d\壹、二審審理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合同糾紛、民事侵權糾紛、農村承包合同糾紛;審理國內證券、期貨、票據、股權、公司、破產等壹、二審案件;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有關復議案件;審查批準基層人民法院延長相關案件審理期限的申請。\x0d\ (7)民事審判第三庭\x0d\審理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及作品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等知識產權案件。初審的;審理壹審、二審法人之間的涉外、涉港澳臺合同和侵權案件,證券、期貨、票據、公司、股權、破產等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和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和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涉外仲裁條款的效力案件;辦理相關復議案件;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審理第二審涉外案件;在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地區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延長相關案件審理期限的申請。\x0d\ (8)民事審判第四庭\x0d\審理第壹、二審法人之間以及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涉外、涉港澳臺合同及侵權糾紛案件;信用證糾紛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的效力案件和承認及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和裁定的案件;在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地區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辦理相關復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延長相關案件審理期限的申請。\x0d\ (9)民事審判第五庭\x0d\壹、二審審理房地產案件(包括因房屋買賣、贈與、租賃、預售、抵押、法院直接起訴或不履行合同引起的征地拆遷、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案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相鄰土地使用權案件和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物業管理糾紛案件。\x0d\審理壹、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對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辦理基層人民法院的請示案件;辦理有關復議案件;辦理依法應由我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刑事、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負責薪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落實薪酬委員會決定的事項。\x0d\ (10)審判監督庭\x0d\審理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我院各項生效判決的案件;原審高級法院指令對我院各類生效判決進行再審。3.審查不服基層法院確認決定的申訴案件和有期徒刑罪犯減刑假釋案件;負責市級法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審查辦理我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基層法院復查或再審駁回後繼續向本院申訴並申請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辦理基層法院尚未審查但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檢查和評估案例;審查處理不服生效判決的院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x0d\執行局\x0d\協助省法院統壹管理和協調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管理第壹執行法院、第二執行法院和第三執行法院。\x0d\ (11)第壹執行庭\x0d\研究提出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總體部署,掌握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動態;負責執行局的秘書工作、會議、調研、信訪、檔案等工作;負責實施案件司法統計;負責執行異議復審案件,研究和解答執行中適用的法律問題;配合幹部管理部門協助管理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x0d\\x0d\ (12)執行庭\x0d\負責執行本院已經生效的第壹審民事、行政案件、委托執行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和受理非訴案件的強制執行申請;統壹調配全市法院執行力量和裝備,統壹組織全市法院執行和專項執行行動;執行中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處理。\x0d\\x0d\(十三)執行庭\x0d\管理本市和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負責協調本市和外地法院之間、地方法院之間爭議案件的執行;負責協調有協助執行案件義務的地方部門和單位之間的分歧或爭議;督促下級法院相關執行案件和長期未結案的案件;糾正下級法院違法執行和錯誤執行的案件;根據實際需要,指定本院和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提出並組織實施需要升級的案例。\x0d\ (14)文員辦公室\x0d\負責我院文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法院書記員工作的統壹安排;負責文員的專業培訓和考核。\x0d\\x0d\(十五)研究室\x0d\負責我院重大工作安排的調查研究,指導下級法院的調查研究工作;研究並收集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的意見;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法律適用問題;編輯市法院的研究出版物;收集整理歷史資料,組織編纂市級法院誌和年鑒;負責司法統計和法制宣傳工作,指導基層法院法制宣傳工作。\x0d\x0d\(十六)教育培訓部\ x0d \研究制定全市各類法院人員培訓規劃、計劃及相關規章制度,組織法官在職進修培訓;負責醫院的法制教育;負責全市法院人員學術班、課程的招生和管理工作。\x0d\x0d\(十七)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x0d \管理本所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本所相關行政事務管理,監督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下級法院財務、設備、訴訟費管理和審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設;負責醫院(含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規劃、項目申請、組織、協調和實施;負責通信(廣播、電話)、攝影、錄像等技術設施的管理;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監督和指導機關服務中心的相關工作。\x0d\下設財務部、設備部、技術部、司法鑒定部。\x0d\x0d\(十八)監察室\ x0d \負責紀檢組具體工作,指導全市法院系統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負責對法院法官違法審判行為的調查;查處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紀律處分的投訴;負責與司法監督員的聯絡,接待市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檢查和監督案件。\x0d\x0d\政治部\ x0d \主管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管理幹部部、組織部、離退休幹部管理辦公室。\x0d\ (XIX)幹部部\x0d\負責各類人員的考試、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福利、計劃生育、出國政審、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收集分析人事信息,組織實施各項組織人事制度;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的管理;協助區縣級市黨委檢查協管幹部,加強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組織落實基層法院法官等人員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銜工作。\x0d\\x0d\ (20)組織部(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x0d\負責全市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法院系統評先評優和表彰獎勵活動;負責機關黨建工作,指導工、青、婦等群眾組織工作。\x0d\x0d\離退休幹部管理處\ x0d \貫徹上級關於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文件,參加政治活動;負責離休幹部的醫療、福利、休息和用車服務安排;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休幹部的喪葬和康復事宜;承辦上級交辦的與離退休幹部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x0d\x0d\(另外)司法警察支隊(直屬行政單位)\ x0d \負責組織實施司法警察工作的法規、規章和辦法;組織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下級法院司法警察的業務工作;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協調轄區內或跨區域的重大警務活動;負責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押解罪犯,開庭,參與執行;負責檢查監督全市法院槍支、彈藥、裝備的使用;負責醫院的安全和防火工作。\x0d\由警察保安科,第壹、二、三執達主任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