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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被刮到地下車庫,找不到責任人。物業沒陪同怎麽辦?

對於小區業主來說,這種行為屬於壹種侵權,即刮車者構成了對業主車輛所有權的侵害,侵害了其財產所有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如果這種行為是故意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如果這種侵權行為造成所有人財產損失,達到較大數額的,也涉嫌刑事犯罪,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即只有存在過錯才會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民事責任是“誰侵權誰賠償”。因此,在民事上,侵權人應當對所有人的財產損害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小區物業,在《侵權責任法》上,不存在侵權行為,因他人侵權造成業主車輛損失,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壹般情況下,業主的財產被小區物業公司損壞時,由侵權人直接賠償,不需要物業公司賠償。但是在找不到直接侵權人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承擔責任的依據是什麽?很明顯,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如果物業公司需要對他人給業主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責任,也是違約責任。即物業公司未依法履行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造成業主財產損失承擔壹定賠償責任。至於這個責任的認定,也就是物業服務企業是否違約,首先要看雙方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比如物業服務公司是否要安裝監控攝像頭,公共場所是否安裝監控,是否定期巡邏檢查,是否提供足夠的照明和采光,是否對外來陌生人來訪進行壹定的清點和登記制度,核實來訪者信息等。物業服務企業已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物業管理義務,但仍無法避免給業主造成財產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無需對業主的損害承擔責任,由業主直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或者自行承擔責任。當然,對於壹些小區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擬定的壹些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增加小區業主的義務,免除其自身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這些條款屬於格式條款,是無效的。如果住宅物業公司的業主未盡到壹定的合理註意義務,導致他人侵犯其財產,業主仍可向物業公司要求賠償因其未盡到公平合理的註意義務而造成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