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公司 -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與非業主、人與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城市房屋、公共建築及其配套設備、設施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的專業管理,以及按照合同約定為業主和非業主提供的綜合服務。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人。

本條例所稱非業主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第四條青島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物業管理工作。

青島市物業管理部門和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行政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涉及城市管理的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調物業管理與居委會工作和社區服務的關系。第二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五條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應當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組織,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區域的範圍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第六條新建物業管理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原物業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第七條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出席。

選舉權是壹戶壹票,住宅用房;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建築面積壹票,100平方米以下每本房屋所有權證壹票。第八條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經百分之十五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議,應當就提議議題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應當邀請非業主以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代表列席。第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互選產生,由七至十壹人組成,設主任壹人,副主任壹至二人。

業主不足七人的物業,業主委員會的組成由全體業主協商確定。

業主委員會任期三年,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可以連選連任。第十條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選舉和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二)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通過和修改業主公約,批準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決定聘用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六)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壹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會議並報告工作;

(二)負責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具體工作,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物業管理工作計劃,對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四)審議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各項資金的籌集和使用計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按年度公布收支情況;

(五)聽取業主、非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六)配合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措施,協助物業管理企業繳納欠款;

(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第十三條實施物業管理,應當制定業主公約。業主公約經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討論通過後生效。第十四條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非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