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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不讓在窗外安裝陽臺防盜窗怎麽辦?

房屋的陽臺、露臺是否應該封閉,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不損害他人(包括相鄰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業主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處分陽臺、露臺的用途和外觀。防盜窗問題也類似,可以類比。是否安裝防盜窗應由業主決定。

如果,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禁止“封閉陽臺、露臺”的條款。物業公司不應在業主購房後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協議中增加禁止性條款。即使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含有禁止封閉陽臺、露臺的條款,但如果建設單位未將該條款納入房屋買賣合同並得到業主的明確承諾,則該條款對業主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保持小區整體美觀,當然是為了所有小區業主的利益。但如何保持小區的整體美觀不是物業說了算的,應該由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因為物業只是“管家”,所有業主都是小區的“主人”。安裝防盜窗是否會損害小區整體美觀,當然應該由業主決定。如果業主大會通過法定程序制定業主公約,規定小區不允許安裝防盜窗,不允許封閉陽臺。個人業主想裝防盜窗,只能從屬於多數。即使《業主公約》規定只允許A門進入小區,只允許B門離開;即使規定了所有業主不得在陽臺上晾衣服,只要是業主公約中的約定,就必須遵守。業主公約相當於小區內部法律,所有業主都不能違反。

但如果業主公約沒有具體規定,根據民法通則,業主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也就是冒充防盜窗的權利。但是,業主不能“為所欲為”安裝防盜窗。業主在行使權利時,也是有限制的,具體來說就是不能違反城管、規劃等部門的規定,不能影響鄰居的通風采光,不能對鄰居造成安全隱患。只要排除以上限制性條件,為什麽業主不能安裝?!

首先,物業是全體業主聘請的管家,受邀執行全體業主下達的“決定和命令”。“管家”無權對“主人”指手畫腳。第二,物業不是行政機關,無權阻止業主冒充防盜窗。第三,因為起訴主體不合適,物業無權起訴業主拆除防盜窗。只有業主委員會有權起訴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