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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物業費繳納周期

繳費年限可按月、季、半年或年收取。

物業與業主通過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繳費期限,可按月、季、半年度或年度收取,但不能要求業主壹次性繳費超過12個月(業主自願繳費超過12個月的除外)。"

按照購房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新房自開發商通知交房辦理交房手續之日起交付。業主因自身原因未按開發商通知的時間辦理交付手續的,自開發商通知交付手續之日起交付。二手房從雙方約定的日期開始交接。交接前原業主交物業管理費,交接後新業主交物業管理費。最好在二手房合同中約定原業主未交房前物業費的處理方式,避免原業主在賣房前無視物業費,物業公司讓新業主難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