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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質量,防止飲用水二次汙染,保障飲用水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濟南市城市自來水供水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用水戶供應城市公共用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深度凈化後再向用戶供應的供水方式。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二次供水管理。第四條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水土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統壹管理。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配合供水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第五條用戶水壓需要超過國家規定的管網末端服務壓力的,應當自建二次供水設施,實行二次供水。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單位應當向主供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供水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後十五天內作出答復。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後,供水水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經營單位不得供水。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接;不允許直接在城市供水管網上抽水。二次供水單位不得轉供水。第九條在二次供水及儲水設施周圍十米內,禁止挖坑取土、搭建建築物(構築物)、設置滲水廁所、化糞池、堆放垃圾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第十條為保證城市供水管網壓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進行二次供水的單位應當避開高峰時段蓄水。第十壹條使用二次供水的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按照供水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水質的日常檢測,發現水質受到汙染時,應當及時報告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第十二條二次供水單位必須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壹次。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專業單位,必須經市供水部門審查同意,並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承接清洗消毒業務。第十三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或者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取得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每年至少到衛生防疫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壹次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二次供水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第十四條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水質檢測機構,每月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壹次實驗室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報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供水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

停止使用,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直接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汙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的,責令停止汙染,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擅自轉供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從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關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八條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縣(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