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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物業管理條例全文(2)

蘇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從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議事規則和業主大會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三)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具有社會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4)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五至十五人的單數。分期開發的住宅區達到業主(代表)大會成立條件時,壹般選舉5名業主委員會委員。如果交付以後各階段使用,將按照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進行增選,直至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並進行改選。

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壹般為三至五年。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任。業主委員會從委員中選舉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專職或者兼職執行秘書。

業主委員會委員辭職的,應當提前兩個月向業主(代表)大會提交書面辭呈。

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缺額時,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進行補選,但缺額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半數的,應當召開業主(代表)大會進行改選。

業主委員會成員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業主委員會決定暫停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

(壹)不再是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個人的財物和報酬;

(四)不遵守管理規約,拒絕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以上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六)提出書面辭職;

(七)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暫停成員資格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交業主(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終止成員資格,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壹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下列材料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壹)業主委員會備案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會員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定;

(四)首次業主(代表)會議紀要;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業主委員會應當對上述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備案,並抄送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備案的業主委員會選舉日期為成立日期。業主委員會憑備案證明申請刻制、保管和使用印章。

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化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當召開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壹屆業主委員會。原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職責。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壹個月,未召開業主(代表)大會產生新壹屆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換屆選舉。在新的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原業主委員會將繼續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成員集體提出書面辭職的,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業主成立籌備組,召集業主(代表)會議,重新選舉產生新壹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嚴重損害大多數業主合法權益,或者影響社區穩定、社會穩定的,應當停止活動。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組織召開業主(代表)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可以從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體業主分攤。

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在會員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籌集和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環境衛生等相關工作。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我管理職責。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並聽取其建議,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可以建立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居委會、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召集和主持,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新建住宅區應當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管理預招標管理辦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預招標物業管理,並簽訂預招標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應當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壹)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由兩個以上單位建設的,有配套設施的,應當根據住宅區總體規劃設計範圍確定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新建住宅區被城市道路、圍欄或者其他明顯標誌劃分為多個自然區域,獨立配置配套設施、設備和物業服務用房的,可以確定為多個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三)新建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區壹起認定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已建成且相鄰的住宅區,經各自區域內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合並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有爭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聽取相關業主和當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意見後,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預售(銷)物業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協議。

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管理規約生效時,臨時管理規約的效力終止。

第三十條新建住宅區的規劃設計應當安排物業服務。建設單位應當劃撥不少於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地上建築物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七,並無償提供。地上建築物總面積小於10000平方米的,物業服務用房面積不得小於70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上非住宅用房,壹般布置在居住區中心區域或者居住區出入口附近。無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於三層。

物業服務應當簡單裝修,具備水電功能。如果小區配有通訊、有線電視、網絡寬帶、安全預警等設施。,物業服務用房應預留端口並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房(道路)、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車庫(棚)、人防工程、室內層高低於2.2米的房屋,不計入物業服務面積。

第三十壹條物業服務用房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建設單位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註明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和房號;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先辦理物業服務房屋所有權登記。

物業服務面積不計入共用公共建築面積。

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買賣和抵押。

第四章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從事物業服務的職業經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服務:

(壹)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清運和定期保潔服務;

(二)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治安秩序,做好值班和巡邏工作;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綠地的日常維護;

(四)物業的部位、場地和設施的日常維護。

物業服務的具體項目和服務水平應當符合合同約定。當事人對人身、財產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另行約定。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和* * *部位、場地和* * *設施設備的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或者場地,損害業主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 * *用部位、場地和* *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四)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拒不退出或者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及相關財物的;

(五)擅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以及其他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

(六)停水停電;

(七)嚴重損害業主權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建設單位與業主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

第三十六條前期物業合同期滿後,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建設單位將繼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代表)大會召開並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續聘或者新聘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並報告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業主(代表)大會未作出變更決定的,原合同繼續有效,直至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未到期,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合同的,經業主(代表)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應當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企業因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要求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合理和質價相符的原則。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招投標確定的標準收取。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協商確定。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標準和收費方式。每半年或壹年向使用物業小區的業主和非業主公布經營設施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非業主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未經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預收超過六個月的物業服務費,不得收取超過壹年的押金、保證金等費用。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為* * *場所、設施、設備單獨配置水、電等計量器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 * *場地、設施設備所消耗的水、電的數量和金額,並按照實際支出和約定的收費方式合理分攤給全體業主。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設施的運行費用以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費用計入代收代繳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單獨核算,合理公開分攤。具體分攤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電梯起點樓層的業主不承擔電梯運行費(電梯起點位於地下室的除外),但應承擔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第四十壹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業主所有的汽車停車位,應當在政府指導下,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由業主委員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收費標準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專用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收取停車費。

第四十二條利用物業* * *部位、公共* * *場地和* * *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經相關業主、業主(代表)大會同意,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收益歸全體業主,其中30%用於補貼物業服務費,70%納入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 *設施設備報廢後的收益,應當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沖抵物業服務費,也可以根據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接受上述單位委托收費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並收取相應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