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署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證明或物業出具的居住證明;
4.雙方往來的信件、郵件可以證明雙方不和、分居的事實;
5.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區居委會的證明比壹般證人證言強;
6.壹方寄給另壹方的書面分居文件,應以特快專遞郵寄,並保留郵寄憑證。
獲得離婚分居證明的途徑:
1.通過法院取得:夫妻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定雙方確實已經分居的,法院可以出具分居證明;
2.通過公證處取得:夫妻雙方均可在公證處申請分居公證,公證處出具正式分居證明;
3.在律師的協助下:夫妻雙方可以委托律師出具分居聲明,律師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幫助起草分居證明;
4.自行聲明:夫妻雙方也可以自己寫分居聲明並簽字,最好由第三方見證或公證。
綜上所述,提供離婚分居證明的途徑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居委會證明、信函、郵件等證據,以及快遞郵寄的分居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
書面證據;
物證;
視聽材料;
電子數據;
證人證詞;
鑒定意見;
審訊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