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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供離婚分居證明

離婚和分居的證明如下:

1,壹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署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證明或物業出具的居住證明;

4.雙方往來的信件、郵件可以證明雙方不和、分居的事實;

5.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區居委會的證明比壹般證人證言強;

6.壹方寄給另壹方的書面分居文件,應以特快專遞郵寄,並保留郵寄憑證。

獲得離婚分居證明的途徑:

1.通過法院取得:夫妻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定雙方確實已經分居的,法院可以出具分居證明;

2.通過公證處取得:夫妻雙方均可在公證處申請分居公證,公證處出具正式分居證明;

3.在律師的協助下:夫妻雙方可以委托律師出具分居聲明,律師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幫助起草分居證明;

4.自行聲明:夫妻雙方也可以自己寫分居聲明並簽字,最好由第三方見證或公證。

綜上所述,提供離婚分居證明的途徑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居委會證明、信函、郵件等證據,以及快遞郵寄的分居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

書面證據;

物證;

視聽材料;

電子數據;

證人證詞;

鑒定意見;

審訊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