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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時,企業可以拒絕保密?

對山東省棲霞市“1.10”事故的反思:安全生產管理仍不暢通,安全網長

臨近春節,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再次迎來高發期和多發期,各地政府機構相繼出臺政策嚴控生產安全,確保節前生產安全持續穩定。如煤礦、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工程建設等高危行業,無疑都是政府安全生產監管的重點。

特別是2020年4月,國務院印發《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安委會20203號),工作部署將2021作為全國安全生產“集中攻堅”階段;2020年10月25日,國務院剛剛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訂草案)》。總體上看,全國安全生產監管形勢的特點是監管有力,執法嚴格。

然而,在這樣壹個特殊的時間階段,壹個長期關註的風險行業,但這樣壹個重大的,性質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可悲的是,我們需要反思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工作”還存在哪些問題。為什麽在如此高壓的安全生產監管環境下,安全事故依然頻發?涉事企業舉報了30個小時,就這樣無視生命,無視監管,是什麽原因?

1,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落實問題

隱瞞或緩報壹直是安全生產救援工作中的大忌。我國《刑法》、《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機制,並對隱瞞不報或拖延不報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

安全事故發生後,報告責任人對事故隱瞞不報或者謊報,延誤事故救援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毀滅有關證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單位遲報、漏報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處以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謊報、瞞報事故的,對事故單位處654.38+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壹年度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隱瞞不報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如此高壓的安全生產監管環境下,性質如此惡劣的安全生產事故仍時有發生。顯然,當前安全生產管理的壹些環節和機制還存在問題。

監督和執行

據救援技術專家判斷,事故外因是距井口240米中段炸藥爆炸,導致井下通風、安全出口、通訊等設施被破壞,井下600多米的22名員工被困失聯。然而,不到壹個月前,有媒體報道稱,當地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深入700米礦井進行現場檢查,當時距離事故發生時間已經非常接近。客觀來說,在檢查整改有效的前提下,發生事故的概率應該很小,那麽是現場檢查存在形式主義問題還是企業整改不到位?

事故隱瞞

事故被企業隱瞞長達30小時,在意識到無法借助企業救援力量營救井下人員後,才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相關情況。但據當地居民稱,事故發生時有明顯的聲音和震動,但事故發生後30小時內當地鄉政府並未報告任何異常。

新華社指出,面對壹系列“高壓線”,總有壹些企業和地方政府部門心存僥幸。事故發生後,他們沒有抓緊時間爭取救援力量,而是“抓緊時間”讓事故“輕微”,企圖逃避處罰。直到隱瞞不了,才向上級政府部門“求助”。這些尖銳的評論特別有意義。

近年來,國內安全生產管理在立法建設和政策引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各類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管理依法穩步推進。但是,這起事故不得不讓人反思目前安全生產管理在執行和常態監管中可能存在的壹些問題。

2.安全生產保障機制建設仍需完善。

為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完善事故救援和救濟補償,近年來國家建立了多項機制和措施。其中,引入保險力量參與安全生產管理,被證明是提高“事前風險防範”和完善“事後風險補償”的有效手段。同時,由於保險機構和第三方安全風險管理服務機構獨立於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其提供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更加公正客觀,有利於進壹步完善現有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從雇傭後風險補償的角度來看

早期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壹般損失較大,責任難以追溯。最終的事故賠償往往是政府部門為涉事企業和責任人“買單”。

1

壹方面,巨額的事故賠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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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壹方面,政府賠償的支付具有壹定的滯後性,事故人員及其家屬無法得到及時的經濟補償;

此外,事故搶救費用(出勤、交通、燃料、材料、設備損失等。)每次事故救援涉及的都不小,往往由地方政府和救援隊自己承擔,嚴重不公平,嚴重挫傷了救援隊的積極性。

通過在事後風險賠償環節引入保險機制,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責任範圍內,代替責任人及時對事故人員及其家屬進行賠償,並支付相應的事故救援費用,從而改變過去政府“買單”的尷尬局面。

從預約風險防範的角度來看

各類安全生產管理活動的事前風險防範主要通過企業自查和監管機構檢查來完成。但以此次事故為例,事故的爆炸和30小時的隱瞞暴露出無論是企業自查還是監管機構檢查都明顯不力。即使在最壞的情況下,壹旦地方監管機構和企業的利益和責任壹致,各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和救援也將完全失效。

近年來,國家大力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借助保險機構和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機構,為各類安全生產活動構建了全新的風險預防機制。這種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具有高度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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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機構由保險公司聘用,服務內容、標準和管理接受國家和行業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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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理賠損失,保險公司會盡力識別、評估和防範各種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因素,不存在與相關單位和機構利益相壹致的情況。

因此,生產安全責任保險相當於在現有的監管機制之外,單獨建立了壹層風險保障機制,以保證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客觀性和公平性。

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經證明了“保險機制能夠完善現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機制”,但客觀來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本身發展時間較短,在市場應用推廣、保險賠償、風險管理服務實施等方面還有待進壹步完善和發展,從而限制了其在安全生產保障中的作用。

以保險賠償項目(海南省)為例:

海南省作為全國最早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試點地區之壹,自2011起在全省多個重點行業強制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企業在保險期間享受每起事故200萬至2000萬不等的保險賠償限額。但實際上,在2011至2019期間,海南省平均每起事故的保險賠償金額僅為61200元。

同時,雖然生產安全責任險的保險範圍包括事故救援,但在實際賠償中,事故救援賠償在“賠償順序”上往往相對靠後。也就是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主要消耗在對事故人員及其家屬的經濟補償上。如果加上事故鑒定和法律訴訟的費用,事故救援的實際賠償費用很少。綜上所述,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的管理和保障仍然任重道遠,必須警鐘長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