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十壹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擴展數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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