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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關於物業管理的規定

1.明確物業管理公司負責“高空拋物”的安全防護。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拋物事件頻發導致了多起悲劇。《民法典》明確將高空拋擲物體列為違法行為,其中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同時,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

這壹規定解決了高空拋物事件中被侵權人舉證難的問題,大大增加了查明責任主體的可能性。並明確了兩項安全制度,即壹是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發生;第二,如果能夠認定侵權人,承擔責任的每個人都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要求賠償。

2.明確物業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民法典》第942條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進行適當的維修、養護、保潔、綠化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並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也就是說,物業管理公司不僅要定期維護小區內的電梯,保持小區的整潔和綠化,還要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有義務保障小區內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3.房子沒人住,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民法典》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是小區的公共事務管理服務,即小區內部環境、衛生、安全的日常維護。所以,即使不實際居住,也要交物業費。目前也有壹些物業公司為實際不居住的業主辦理“空置房”,可以減免壹定比例的物業費。而且這壹規定也明確了物業管理公司不能以斷水斷電的方式急於交物業費,要充分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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