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文明和諧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社會治理體系,建立與物業管理相適應的保障機制,完善政策支持措施,促進物業管理發展和和諧社區建設。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明確承擔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責任,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