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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損壞車輛財物是否屬於責任?

1.高空墜物損壞車輛財產是否屬於責任?

1,墜物損壞車輛財產負責。物業作為有償車輛保管服務的保管人或者作為建築物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車輛被墜物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與物業協商未果,難以追究實際侵權人,在收集相關證據後,可以將可能實施侵害行為的物業公司和建築物使用人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

禁止從建築物上投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車損險可以嗎?

高空墜物車損險是可以走的,但是這裏不會全額賠付,基本在70%左右。如果墜物只是造成汽車玻璃的損壞,如果車主沒有購買單獨的玻璃保險,將無法享受車損險的賠付。壹般情況下,先找到受傷原因,即高空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找不到,保險公司也會全額賠付,然後由保險公司向侵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