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由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5年4月29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5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29日起施行。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十名以上業主書面申請籌建業主大會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由業主、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設單位、派出所、社區居委會成員組成。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