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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業管理若幹規定全文

福州市物業管理若幹規定全文

《福州市物業管理若幹規定》經2004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以下是條例全文。

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福州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福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督日常物業管理活動。

第四條房屋所有人是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對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社會公德、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業主大會由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物業管理區域是指僅成立壹個業主大會,由壹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統壹物業管理的相對獨立的區域。

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原則上應以物業建設紅線圖、項目批文或規劃批文確定。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不同物業管理區域,經各自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合並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分散區域,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據需要和合理原則劃定物業管理區域,逐步實行規範化物業管理。

第八條在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入住率達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交付滿兩年的,經10%以上業主或者建設單位書面提議,在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組成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根據業主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確定業主投票權,每平方米壹票,投票權累計計算,不足壹平方米的不計算。未出售房屋的建設單位持有的表決權最高不得超過全部表決權的30%。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後,業主的投票權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第九條物業使用人根據業主的書面委托,可以代理業主投票並承擔相應的物業管理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超過二百戶(含公寓、寫字樓、商場、車庫)的,可以選舉並委托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

同壹物業有多個業主的,該物業的某壹人可以推選並委托壹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壹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向業主大會報告壹次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壹定組織能力並遵守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屬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權益的物業管理糾紛;經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決定授權,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全體業主依法行使民事訴訟權利。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成立情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向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備案證明。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直接管理職責,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調解業主與業主或者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管理事務,應當按照相應資質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應當向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的基本權利:

(壹)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收取費用;

(二)勸阻和制止違反社會公德、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三)委托特許經營公司承接專項物業管理業務;

(四)要求業主委員會協調其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之間的糾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的基本義務是:

(壹)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接受業主的咨詢和監督;

(二)執行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

(三)每半年公布壹次涉及住戶* * *設施設備費用分攤及其他物業管理費用;

(四)合同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業主或有關單位結清債權債務,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材料、設施、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a)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和養護;

(二)衛生清掃和公共* * *花草樹木綠地管護;

(三)道路維護、車輛停放秩序管理;

(四)治安和維護公共生活秩序。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並按照規範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九條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並將業主臨時公約報物業所在地的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物業時向物業買受人明示業主臨時公約,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以簽訂和約定業主臨時公約的形式承諾遵守。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服務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提供××使用部位和××使用設施設備清單,並對××使用部位和設施設備壹並進行××查驗。具體驗收程序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質量和設計問題以及其他遺留問題。檢驗結束後,雙方應按規定簽署驗收單。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建築面積不足10萬平方米的,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四;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分攤;建築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千分之三分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審批進行核實。

按規劃建設的物業管理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設施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壹)物業管理場所;

(2)垃圾收集分配室和廁所;

(三)按規劃建設的公共綠地、道路、圍欄等公共土地使用權;

(四)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規劃建設的公共停車場;

(五)建設單位書面承諾出售物業時歸全體業主所有的其他設施。

第二十三條使用* * *部分物業的收益,歸該部分物業的業主所有;使用物業所有部分所獲得的收益屬於全體業主。天下房產法律服務網編輯

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四條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公共停車場的車輛停放、收費和管理可以在前期物業服務中約定,由業主大會成立後決定。業主對車輛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執法等專用車輛執行公務時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免費停放。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者建設單位可以采取合同制或者費用減免的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

物業交付給業主前,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給業主後,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自物業交付之日起繳納。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有償服務的,應當征得業主同意。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根據有關規定制定,並定期公布。

價格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收取的相關費用,由業主使用人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企業使用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的費用;公司使用的,由業主共享。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委托收取前款所列費用,但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未經雙方同意,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不得要求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相關費用,不得從物業管理企業扣除應當由業主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已經接受委托實施物業管理並收取相應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重復收取衛生費、安全費等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委員會和新老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移交小組,負責處理物業管理的相關事務,並監督老物業管理企業清理債權債務,移交物業管理用房、設備設施、檔案以及國家規定必須移交的其他物品。移交後,舊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第三十條移交小組認為清理債權債務有困難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清算,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在1上支付。責任。

第三十壹條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物業的維修;保修期滿後,業主應當對其專有部分進行維護和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對* * *使用的部分設施設備負責維護和管理。

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使用的部分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管理時,相關業主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

物業買受人繳納的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在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代表商店;業主大會成立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劃轉專項維修資金銀行賬戶。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並接受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門監督。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該物業* * *用部位和* * *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勸阻和制止違反物業裝飾使用、治安、環境保護、計劃生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清償債權債務、未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及相關材料、設施設備,退出住宅物業管理的,或者原物業管理企業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妨礙物業管理區域內正常物業管理的,由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且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提請原發證機關予以核減。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依法將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由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備案。逾期未報送備案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超越職權,侵犯業主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侵犯物業買受人合法權益的,由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重新制定,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05年6月38日+10月38日起施行。

1996 165438+10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