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取消、停征和免征壹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有關內容。
關於取消、停征和免征壹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稅[2014]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壹步減輕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負擔,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取消、停征和免征壹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通知如下:
1.2015 1 10月65438日起,取消或停征中央層面設立的12行政事業性收費。(見附件1)
各省(區、市)要全面清理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違反市場經濟基本原則的重復設置、收費扶持和不合理收費。
二、自2015 1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免征42項中央層面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見附件2)
各省(區、市)對小微企業免征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免征項目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免征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小微企業範圍,由有關部門參照《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2011]300號)具體確定。
三、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停征、免征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能,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其中,行政機關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支出通過部門預算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支出,由上級部門安排項目支出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預算,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註銷手續,並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註銷手續。行政事業性收費結算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五、對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義或改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變相收費。
六、堅決取締各種亂收費。未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超越權限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壹律取消。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目錄管理。所有收費目錄清單及其具體實施情況納入各地區、各部門政務公開範圍,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實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目錄清單,不得執行目錄清單以外的收費。各級財政、物價、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繼續違規收費的部門和單位要嚴肅查處,並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 12/23
附件1
取消或暫停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項目***12)
壹、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5項)
國土資源部
1.征地管理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節省人事關系和檔案費用
3 .國際商務工程師資格考試費
營業部
4.紡織品產地來源證費用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和地方貿促會
5.貨物原產地證書費
二、暫停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7)
國土資源部
1.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註冊費
2 .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
3.采礦登記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企業註冊費
5.個體工商戶登記費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
6.工業產品許可證審查費
7.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