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發布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指出,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七條指出: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有定價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所以不同城市的物業費壹般都有政府指導價,明顯超過政府指導價,物價部門應該采取相應的幹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