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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實行市場調節。如果談判後價格超出市場標準很多,為什麽會面臨審計風險,物價部門會不同意?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根據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發布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指出,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七條指出: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有定價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所以不同城市的物業費壹般都有政府指導價,明顯超過政府指導價,物價部門應該采取相應的幹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