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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保修金和物業維修基金有什麽區別?

法律解析: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向專用賬戶繳納壹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物業區域內使用的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壹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物業的業主籌集,業主按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個人業主不得從銀行提取全部自有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是和特定的房屋結合在壹起的,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存在,也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喪失,並不因特定所有人的變更而改變。當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由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物業保修金:出售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前,按建築安裝總造價2%的比例交存物業保修金,作為建設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擔保。其中,裝配式建築工程按物業建築安裝總費用扣除預制構件總價的2%計算。物業保修期間,原則上不得動用物業保修金。建設單位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維修申請報告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的,申請人可以向保修金管理機構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監督,並提供保修期限證明等材料。保修金管理機構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並督促施工單位履行保修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進行妥善維修、養護、保潔、綠化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並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以合理方式公開業主的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維修資金的使用以及部分經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