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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於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希望以下信息對妳有幫助。

建設部* * *令第125號決定對《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壹、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二條。

二、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

此外,條文的順序也應

物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設部關於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希望以下信息對妳有幫助。

建設部* * *令第125號決定對《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壹、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二條。

二、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

此外,條文的順序也應

物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設部關於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希望以下信息對妳有幫助。

建設部* * *令第125號決定對《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壹、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二條。

二、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

此外,條文的順序也應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實施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分為壹級、二級和三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壹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 * *建設廳負責二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市人民* * *房產主管部門負責二級、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的市人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省、自治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不同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條件如下:

* * *壹級資質:

1.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2 .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和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的專職管理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0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 .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管理兩類以上物業,每類物業的房屋建築面積在以下相應計算基數中所占百分比之和不低於100%:

* * * 1 * * * 200萬平方米多層住宅;

* * * 2 * * 1萬平方米高層住宅;

***3***獨棟***別墅* * * 1.5萬平米;

***4***寫字樓、工業廠房等物業50萬平方米。

5.建立並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體系,管理業績優秀。

* * *二級* *二級資質:

1.註冊資本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 .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和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的專職管理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10人,工程、金融類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 .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管理兩類以上物業,每類物業的房屋建築面積在以下相應計算基數中所占百分比之和不低於100%:

* * * 1 * * 1萬平方米多層住宅;

* * * 2 * * 50萬平方米高層住宅;

***3棟***獨棟***別墅* * * 8萬平米;

***4*** 20萬平米寫字樓、工業廠房等物業。

5.建立並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體系,經營業績良好。

* * *三個* *三個資格:

1.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和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的專職管理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 .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委托物業管理項目;

5.建立並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制度。

第六條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 * *營業執照;

* * *二* * *公司章程;

* * *三份* *驗資證明;

* * *四* *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 *五* * *物業管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管理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及勞動合同。

第七條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按最低等級核定,並設立壹年的臨時期限。

第八條壹級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各類物業管理項目。

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30萬平方米以下住宅項目和8萬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具有三級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下住宅項目和5萬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 * *壹份* *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 * *二* * *營業執照;

* * *三* *企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 * *四* *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和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 * *五份* *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

* * *六* * *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第十條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壹級資質審批前,由省、自治區人民* * *建設廳或直轄市人民* * *房產廳進行審查,審查期限為20個工作日。

第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核準,在申請之日前壹年內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核準:

* * * A * *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 * *二* *將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委托給他人;

* * *三*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

* * *四* *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

* * *五* *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的用途;

* * *六* *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 * *;

* * *七* * *擅自使用* * *部分物業和* * *設施進行經營;

* * * VIII *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未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及相關資料的;

* * *九* *以不正當手段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串通中標;

* * *十* * *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投訴較多,經調查核實;

* * *十壹* * *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

* * *十二* * *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 * *十三* * *發生重大事故。

第十二條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申請補發前在新聞媒體上聲明。

第十四條企業發生分立、合並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註銷資質證書,並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註銷手續後0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得降低資質條件,並應當接受資質審批部門的監督檢查。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審批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資質證書:

* * * 1 * *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 * *二* *超越法定權限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 * *三* *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 * *四* *向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 * *五* *依法可以撤銷審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資質審批部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1 * *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 * *二*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 * *三* *未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的;

* * * 4 *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 * *五* * *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