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區分小區是否實行前期物業服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在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之前的物業服務合同即行終止”,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可以不等待合同到期而選擇新的物業公司。
二、對於非前期物業服務,按照約定辦理。
合同到期前,業主可以按法定程序與物業公司解除合同。
但涉及到合同解除,要看物業公司是否有違約責任。如果沒有違約責任,業主仍然需要單方面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賠償問題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合同有相應約定的,按合同辦理。同時,在這種情況下,也要保證對方必要的交接時間,既要避免小區出現無人值守的真空,也要為物業公司之間的交接準備必要的時間。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壹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