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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區、鎮建成區以及建成區以外地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建成區以外的城鎮化管理區域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屬地管理、區域負責、專業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規範化、精細化、便捷化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能力。第五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衛生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化管理範圍內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化管理範圍內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第六條在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實施;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其他情形,由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組織愛國衛生專項活動,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對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公益性宣傳,對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動員和引導村(居)民參與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單位和個人發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舉報行為,並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要及時回復。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網絡平臺,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尊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執行公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社會各界積極開展和參與關愛環衛工人的公益活動,營造整潔、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區第十條市容和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歷史文化街區和風景名勝區可以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可以向社會公布。

城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第十壹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是指城市化管理範圍及其壹定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所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對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下列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城市綠地、廣場、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社區居(村)委會負責;

(三)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沿海水域的海面、沙灘、護坡由鎮人民政府負責;

(五)在市區水域航行或停泊的各類船舶,由船舶管理部門負責;

(六)旅遊區和旅遊景點、工業園區、車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市場、商場、賓館、飯店、停車場等場所,由其管理;

(七)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或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八)鐵路、公路及其管理單位負責;

(九)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權利人負責,政府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十)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壹)報刊亭、候車亭、廣告、管道、電力設施、通訊設施等戶外設施。,由使用單位或產權單位負責;

(十二)村內非市政道路及附屬設施、公共場所及基礎設施、集體所有的水域等由當地居(村)民委員會負責。

依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區域交界地帶責任不清,對責任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縣(區)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