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電費的行為包括:
1.在低電價供電線路上,擅自連接高電價用電設備或者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2.擅自超過合同約定容量用電;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
4.擅自使用供電企業已停用的電力設備或者供電企業已封存的電力設備;
5.擅自遷移、改動和擅自運行供電企業的電力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6、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進(供應)電源或擅自連接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