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擅自占用或者處分業主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確認處分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