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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物業費漲價的民法典

法律主觀性:

物業費繳納規定:1。業主應按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以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2.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相關行為應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3.對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構築物、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7條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8條壹般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和服務交接等內容。物業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公共服務承諾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