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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中“物業”的三個部分是什麽?

法律咨詢:物業管理中實際包含的物業三部分是什麽?律師回答:(1)房子,這是物業管理的核心內容。(2)房屋的配套設備設施壹般指* * * *的壹些設備設施。(3)相關站點。

相關法律知識:

《物業管理條例》中相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在業主大會、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物業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臨時管理協議,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協議。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合格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協議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業主不得依法處分物業的* * *用部位和* * *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