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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減半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法律規定,物業費是物業所有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住宅區內的房屋、建築物及其設備、公共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等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改造等與居民生活有關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享受物業管理服務的業主應當按照約定繳納物業費。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物業服務提供者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法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提供者退還其已收取的違法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