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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人員配備標準

壹、物業小區人員配備標準

物業管理人員配備標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業標準):

管理人員配備:

1,主任1人(20萬平米以上帶主任助理)

2.客服主管1(8萬多平米)。

3、保安隊長1人。

4.維修主管1人(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小區和寫字樓,業主超過800人)。

其他人員配置:

1,客戶助理:業主每人300人,超過300人但不足600人的員工每100人1人,以此類推;

2.維修人員:8萬平米以下3人(含班長),8萬-65438+萬以下4人(主管);超過1人,每3萬平方米增加1人;

3.保潔人員:每1萬平方米1人,班長1人,業務樓每5000平方米1人;

4.綠化人員:按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或800個業主)配置1人,20萬平方米-30萬平方米配置1人擔任班長,30萬平方米以上配置1人擔任主管。容積率小於3.5,可增加1人;

5.各管理處可根據具體情況合理配置,並報公司總經理批準,但總數不得超過人員編制標準。

物業小區人員配備標準

二、物業糾紛的分類是什麽?

(壹)社區內因盜竊、車輛刮擦、人身傷害等問題引發的糾紛、損失賠償等。

(二)因非公用管道、供電管道漏水等維修問題引發的糾紛。

(3)物業公司協調鄰裏關系引發的糾紛。

(四)因* * *部位和* * *設施維修費用分攤而引起的糾紛。

(5)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改變* * *部位和* * *設施用途,不將收益用於因物業管理等問題引發的糾紛。

三、常見的物業糾紛類型

(1)無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糾紛。很多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和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簽訂書面合同。在沒有合同約定和規定的情況下,雙方很容易發生糾紛,不能很好地解決。所以物業服務合同還是很重要的,業主需要註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要輕易忽視。

(二)物業費標準爭議。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政府指導價。確定收費時,應當以物業管理服務的合理成本為基礎,以業主的經濟承受能力為依據綜合計算。對於其他房屋,必須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意。但實際上,物業費沒有具體的標準,物業公司會亂收費,也會引發糾紛。

(三)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的糾紛。業主拒付可能是不合理的,也可能是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標準,也可能是因公費用分攤不合理,需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四)物業管理企業違約糾紛。物業管理企業的違約行為主要表現在公共部位和設施維護管理不善;未履行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綠化、公共秩序等管理責任,造成物業環境惡化等。此時,物業管理企業需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5)物業糾紛處理不當。目前很多物業公司在處理物業糾紛和與業主的糾紛時,往往會采用不恰當的方法,比如暴力解決、打官司等。這樣壹來,不僅難以解決根本問題,還容易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