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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費是多少?

轉租費是指承租人在剩余合同期限內,取得房東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的合同時,向第三方收取的費用。轉租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合作經營的名義將租賃房屋交付他人使用,取得租金性質的擔保收益。壹般來說,轉租期間的費用由轉租人承擔。房屋租賃合同中未約定轉租費用的,經房東同意後,轉租人可以不支付轉租費用。但如果房東壹定要收轉租費,就應該由轉租人承擔。

壹、轉租費在什麽情況下是合理的?

1.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出部分的約定無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如何處理房屋轉租糾紛

(1)轉租合同的生效條件:除符合壹般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取得原出租人的同意;

2.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2)出租人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將財產轉租給他人(即轉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涉及轉租人權利義務的,轉租人應當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如果出租人將物業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將物業跑進某專業市場後,又將物業轉租給大量轉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會產生糾紛。如果出租人僅起訴要求支付拖欠租金和違約金,則轉租人因不涉及眾多轉租人實際使用的財產,可以不列為案件第三人,這樣不僅可以順利解決糾紛,還可以避免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壹個龐大的訴訟主體。

出租人起訴解除合同的,首先應當審查是否確有解除合同的必要:如果是,應當將眾多轉租人列為案件第三人,因為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行為必然會影響轉租人對房屋的使用和裝修權利;如果不需要解除合同,轉租人不列為本案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

第五十五條住宅房屋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和其他租賃期限由雙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