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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滯納金?

物業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滯納金?

物業公司壹般無權向業主收取滯納金。

滯納金,法律上壹般視為違約金,是對違約的壹種懲罰。在物業管理中,如果物業公司因為業主拖欠物業費而收取滯納金,實際上將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債務關系轉化為新的合同關系。這種改造是否合法,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

在我國,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業主有義務按時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向業主收取物業費。如果業主逾期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采取催繳措施,但不能收取滯納金。如果業主無視物業公司的繳費要求,物業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總而言之:

壹般情況下,物業公司無權向業主收取滯納金。如果業主逾期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采取催繳措施,但不能收取滯納金。如果物業管理公司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收取滯納金,業主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