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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適應住房制度改革,加強房屋售後服務,保障住宅小區房屋和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為居民創造整潔、優美、舒適、安寧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統壹規劃、綜合開發、配套齊全並具有壹定規模的城市住宅區。

適合物業管理的建築和工業區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及其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並為居民生活環境提供相關管理服務的活動。第四條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服務機構與監督機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壹管理、綜合服務、民主監督的管理體制。第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是經工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管理服務型法人組織。小區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實行聘任制,物業管理企業與保安、園林、供熱、供電、供水、供氣、環衛等單位根據合同確定權利、責任和利益關系。第六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住宅區物業管理,公安、物價、電力、公用事業、市政、園林、環衛等部門和單位,按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第七條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相應的配套設施。住宅區綜合驗收合格後,開發建設單位方可向住宅區管委會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時必須提供完整詳細的圖紙(圖片)。

住宅區的綜合驗收應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擬聘請的物業管理企業參加。第八條住宅小區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應當在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

社區管理委員會由物業業主、使用人、居委會及社區內其他相關單位推選的代表組成。任期兩年,物業業主和使用人不得少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員的70%。

住宅區開發建設周期較長的,在住宅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前,由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物業管理。第九條小區管理委員會代表和維護物業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小區管理委員會章程,選聘或者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合同,督促小區居民接受管理、履行義務。第十條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持有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工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參與投標或應聘,承擔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第十壹條物業管理企業享受國家、省、市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第十二條住宅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合同期限為壹至三年。合同應明確管理項目、合同期限、管理費、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合同簽訂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的職責:

(壹)根據委托合同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和政策,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

(二)委托管理房屋、設施及其公共部位進行維修,承擔住宅區物業的治安、消防、綠化、維修、保潔和業主、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務;

(三)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四)接受社區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重大管理措施的實施應報社區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

(五)勸阻、制止、損害住宅物業或者妨礙物業管理的行為,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開展多元化經營和有償服務。第十四條住宅區供水、供電、供熱(冷)、燃氣、照明、消防設施、排水、排汙等管理管線的維護,由相關單位負責。有關單位也可以委托住宅區物業管理企業負責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托管合同》,並支付委托費用。第十五條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劃建設的專業管理用房,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房地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和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第十六條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物業管理規定,按照規定使用房屋和其他公共設施,繳納相關費用,自覺維護社區正常的居住秩序和管理秩序;有權要求小區管理委員會更換違反法律、法規和委托合同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擾亂小區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為。第十七條物業管理經費的主要來源:

(壹)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按住宅小區建築安裝費3%的比例收取的小區物業管理公用經費;

(二)城市建設維護費中撥付的專項維護費;

(三)公有住房租金中的維修資金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維修資金的利息中的壹定比例的資金;

(四)物業小區業主和使用人繳納的管理費;

(五)從住宅區物業管理企業多種經營收入中提取的部分。

物業管理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