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行使表決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有權了解和監督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
9.監督物業* * *部位和設施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在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 .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的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物業管理所需的其他資料。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