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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的業主權利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的所有者權利是:

(壹)房屋產權:對所購房屋享有處分權,對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

(二)選擇物業服務的權利:知情權;投票權;參與制定法規的權利;選舉和罷免經理的權利;索賠權;監督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40條

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動產。

第241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271條

業主擁有住宅、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

第273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