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物業使用*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收入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和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