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爭議雙方通過第三方調解達成協議,第三方主要是當地房管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調解機構;
3.在1,2的情況下,爭議雙方無法通過仲裁或法院訴訟達成協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有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委托給他人的委托合同;(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維修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