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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案例分析:林女士等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有道理嗎?妳怎麽想呢?

2003年7月以前,適用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我認為林女士等業主拒交物業費是不合理的。物業公司為廣大業主提供了公共服務,收取物業費是他們的合法權利。交物業費是他們的義務。部分業主不交物業費,不僅損害了物業公司的權利,而且由於部分業主的不作為,減少了物業公司的收入,不利於公共服務,侵害了其他交物業費業主的權益。我覺得法院如果不調解,會全力支持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