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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規定了多種拆遷補償方式。明確產權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者兩種拆遷補償方式相結合,充分尊重產權人的自主意願,發揮居民的積極性。規定了搬遷安置的最低補償標準。明確登記的商品住宅產權(即紅色房屋)由原產權調換的,按照不低於1:1的套內面積比例進行補償。其他合法建築和歷史違法建築的拆遷補償標準,由市場主體與產權人參照本市房屋征收的有關規定協商確定。規定了面積誤差的處理方法。明確要求產權調換的實際面積不得小於約定面積。產權調換面積因誤差超過面積3%的,產權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過面積部分的房價款,有效增強了人民群眾的獲得感。規定了不動產權屬註銷的節點。明確市場主體與區城市更新部門簽訂了項目實施監管協議,並在區住建部門備案後,方可按規定拆除該建築。建築物被拆除後,產權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辦理房地產權屬註銷登記手續,最大限度地保護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

第三十四條城市更新拆遷補償可以采用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結合的方式,產權權利人可以自願選擇。政策性住房原則上采取產權置換的方式,對與被拆遷房屋具有相同產權限制條件的房屋進行補償。

已登記的商品住宅物業采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低於壹比壹的比例進行補償;產權調換的實際面積不得少於約定面積。因誤差導致超出面積小於3%的,產權人可不再支付超出面積的房價款。安置補償最遲應在產權人遷出之日按約定支付。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合法建築和歷史違法建築的拆遷補償標準,由市場主體與產權人參照本市房屋征收的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已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專有部分面積或者產權人人數占不低於95%時,市場主體與未簽訂的業主經充分協商仍不能達成壹致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區人民政府也可以召集相關當事人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