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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內容

在我們與物業的接觸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比如物業公司是否可以在不與業主簽訂服務合同的情況下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業主拒交物管費後,物業管理公司給業主停水停電是否合法?這些要以《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為依據。以下是《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其相關內容。

物業管理條例

(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2003年6月8日。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

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及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

第三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國家鼓勵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主和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子的主人就是主人。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三)對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議;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五)參加業主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六)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四)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五)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住宅單元數量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壹條、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表決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業主1/2以上表決權通過。業主大會決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和繼續籌集資金,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和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十三條第、項規定,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經20%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召開前15天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通知相關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保存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業主公約應當約定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規定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的任期。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23。請以目前實際購買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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