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0實施的《關於規範平頂山市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道路、供水、供氣、供熱、照明、排汙、排洪、消防、綠化、衛生等公共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費用,經批準按規劃要求建設的物業管理用房, 非機動車車棚、公共廁所等非商業公共設施的建設費用和國家規定允許的各項費用,應當計入商品房銷售價格。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不得違規收取商品房銷售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也不得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加收房價以外的任何費用(政府依法調整稅費的除外)。2010年8月《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房預售制度的通知》也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