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有具體規定。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設計文件規定的房屋建築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對於保修期的起止時間,建設部《關於印發〈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的通知》規定:
第六條。住宅保修期自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戶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不得少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期限。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延長保修期。
根據上述規定,開發商提供的小區原有供暖設備的保修期為2個供暖季。保修期從開發商將房屋交付給業主時開始計算。
但《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也有如下規定:
第七,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商品房,應當具備交付驗收手續,並由用戶簽字認可住宅設備設施正常運行。驗收合格後自行添加或改造的設施設備,由使用人負責維護。
即業主收房後,如果對開發商提供的原有供暖設備設施進行變更、調整、更換、改裝等。,開發商將不再承擔保修責任。維修責任由所有者或使用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