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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出具的居住證明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物業出具的居住證明有效,但沒有法律效力。壹般只給業主(購房合同或房產證的業主)出具業主在本小區居住的證明,然後由業主到轄區的社區居委會或派出所出具正式的居住證明。如果使用的居住證明是業主家的居民,也需要帶戶口本。

物業管理公司是服務企業,不是基層政府服務單位,只能根據服務協議證明業主。主人的親屬需要戶口本。如果是業主本人,物業沒有理由拒絕。壹般會蓋xx物業管理處或者XX物業服務中心的章。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其中育齡婦女還應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2、好像租賃合同(附房主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資料)或房屋租賃登記證明。

3.所購房屋證明和房產證。

4.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