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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堅決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的決定

壹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的需要,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適時調整相關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場所、實施交通管制、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等措施;必要時,可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臨時征用場地、房屋、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並可緊急調集人員或調用儲備物資。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全省疫情防控工作統壹指揮、統壹協調、統壹調度的要求,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和部門責任,並做好以下工作:

(壹)實行全省聯防聯控機制,做好疫情監測、調查、預警、防控、防輸入、防擴散、防輸出工作,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並及時發布疫情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二)加強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用品儲存、生產、采購、供應的統籌規劃,加強與疫情防控和應急救援相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優先滿足壹線醫務人員和患者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求。

(3)協調復工、返校、返校工作,在健康診斷、交通組織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控復工、返校、返校後疫情。加強政府服務壹線管理,實行“審批不見面”,高效優質滿足工作需要。

(四)組織做好壹線醫務人員及其家屬的安全工作,及時落實因參加疫情防控工作而患病、致殘、死亡人員的相關待遇,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三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壹部署,充分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督促轄區內各單位、社區落實防控措施,做好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工作,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和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要按照《全國新冠肺炎診療和防控方案》的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的實際需要,科學配置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人員,集中優勢力量做好重點地區和重點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新冠肺炎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做好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控工作。

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傳染病預檢分診、發熱門診制度和片區管理等規定,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進行隔離治療,在指定場所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並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控措施,確保應收盡收;做好醫院感染控制、醫療廢物處置和醫務人員個人防護工作。五、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物業管理機構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防控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設施,加強對本單位和社區人員的健康監護, 督促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和密切接觸者按照政府有關規定接受健康服務管理,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異常情況,並按照政府要求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航空、鐵路、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全面落實車站、機場、港口、碼頭、服務區等交通工具和重點場所的各項疫情防控措施。

賓館、飯店、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保證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旅行和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管理,依法接受調查、檢查、監測、醫學觀察和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並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出現發熱、乏力、幹咳等癥狀時,應立即采取防護措施,及時到發熱門診就醫,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和密切接觸者應主動向所在單位或社區報告和登記,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接受健康服務管理;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疫情信息。

個人要了解防疫知識,做好自我防護,嚴格遵守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戶外活動,不違規組織和參加人群聚集活動;維護環境和個人衛生,不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七、依法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確保社會穩定有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調查、檢查、監護、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依法履行報告職責,拖延報告、瞞報、謊報,或者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違反隔離治療有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加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冠肺炎或者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正常診療活動,公安機關應當對疫情防控中侵害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采取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擡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欺騙消費者,散布謠言,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個人隱瞞疫情病史、前往疫情嚴重地區、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逃避隔離或治療、暴力傷害醫生的,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違法犯罪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疫情防控期間,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從嚴從快處理各種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